本帖最后由 fokdaniel 于 2018-9-18 22:40 编辑
去年無綫電視(TVB)翡翠台五個節目提到及展示 Big Big Channel 應用程式,並因而被觀眾投訴。通訊局就投訴個案作出裁決,指五個節目「過分突出和間接宣傳」 Big Big Channel 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一併向無綫施加港幣 30 萬元罰款。TVB發表聲明,表示不同意通訊事務管理局 (通訊局) 就違反守則之裁決,指懲處偏頗及不公平。 聲明引述發言人表示,於《萬千星輝賀台慶2017》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7》的節目宣傳片中,出現商業品牌名稱的畫面轉瞬即逝,有關鏡頭極為簡短且表達自然,理應是一般可接受範圍之內。 發言人說:「大台網手機應用程式為無綫免費電視服務的網上延伸。它只提供與本台相關的娛樂及資訊,合乎公眾利益。大台網於免費電視節目上曝光並不構成廣告材料。通訊局將大台網視如外界之宣傳產品是極為錯誤。」 聲明又稱:「今次的裁決又再突顯一向問題的所在,就是通訊局主觀判斷,如不解決這問題關鍵,現正進行中放寬規管植入式廣告的檢討恐怕亦會是徒勞無功,無助電視台增加廣告收入。」 【原來報道】 去年 TVB 翡翠台五個節目提到及展示 Big Big Channel 應用程式,並因而被觀眾投訴。通訊局就投訴個案作出裁決,指五個節目「過分突出和間接宣傳」 Big Big Channel 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一併向無綫施加港幣 30 萬元罰款。 五個節目被投訴的節目分別為《東張西望》、《 Big Big 小明星 2017》、《原來 Big Big Channel 咁好玩》、《群星拱照 Big Big Channel》和《Big Big Channel 失驚無神賀中秋》,於 2017 年 6 月、7 月及 10 月播出。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接獲 37 宗投訴,指上述五個電視節目提到及/或展示 Big Big Channel 流動應用程式服務,而該服務不屬於無綫提供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亦沒有被識別為相關節目的贊助商。 通訊局報告提到,Big Big Channel 應用程式由大台網(前稱「無綫網絡電視有限公司」)提供,而大台網是一家由無綫間接擁有的附屬公司,因此是獨立於無綫的企業實體。 對於無綫解釋指 Big Big Channel 與無綫是不可分割的實體,是無綫免費電視服務的延伸,亦並非可供購買的商業產品或須付費的商品;通訊局認為 Big Big Channel 的部分內容與無綫的免費電視服務、節目及/或藝人有關,但亦有其他內容是特別為應用程式而製作,與無綫的免費電視服務沒有直接關連。通訊局指,Big Big Channel 並非無綫免費電視服務一部分, 亦對該應用程式是否主要為推廣無綫所提供的節目服務而推出,存在疑問。 因此通訊局裁定,五個節目「過分突出和間接宣傳」Big Big Channel 的投訴均成立,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第 11 章第 1 及 3 段的規定(條文見文末),決定向無綫施加港幣 30 萬元罰款。 台慶宣傳片展示美食品牌 被強烈勸諭 另外,通訊局亦就 TVB 翡翠台《萬千星輝賀台慶》及 《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7》所播放的節目宣傳片收到投訴,指宣傳片中展示了多個商業品牌的名稱及/或標誌,等同間接宣傳有關品牌。 通訊局報告指出,該兩段宣傳片拍攝設於錄影廠內的美食攤位,據無綫聲稱, 攤位是為藝人於當晚稍後在同一頻道播放的台慶開始前提供餐飲服務,片中兩名主持走過或站在部分攤位前,沿途與一眾盛裝藝人交談。當部分藝人在鏡頭前進食或揮動某些食品時,主持稱讚該等食品。在拍攝兩名主持立定或沿路步行的遠鏡中,可以看到個別攤位上方的招牌所展示的商業品牌名稱及/或標誌。 通訊局局考慮該宣傳片的整體表達手法,包括鏡頭運用、揮動產品的動作和讚美的語 句,認為該宣傳片過分突出有關商業品牌,其效果等同間接宣傳,裁定投訴成立, 無 綫違反 《電視節目守則》 第 11 章 第 1 及 第 3 段的規定, 決定向無綫發出強烈勸諭。 [size=1em]第 11 章 第 1 段 - 電視節目中禁止間接宣傳,間接宣傳是指在節目中無意間或蓄意地把節目材料與廣告材料混合或加插廣告材料 [size=1em]第 11 章 第 3 段 - 任何節目都不得過分突出屬於商業性質的產品、服務、商標、牌子或標識, 或與上述商業利益有關連的人士,以致造成等同廣告的效果。凡提及上述物品,必須基於節目的編輯需要,又或只是以附帶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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